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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苏执恢一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刘某某保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苏执恢一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刘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苏民三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周 婷执行员 郭晓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祖彬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