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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欣和凤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安能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欣和凤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上海安能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安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成都市欣和凤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法定代表人李绍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波,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安能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负责人江红勇。被告上海安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秦兴华,该公司总经理。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国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欣和凤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能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欣和凤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成都市欣和凤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