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萱诉被告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萱,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676号原告刘某萱,女,回族。委托代理人王某、党某思,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海,职务董事长。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任某罡商丘市房权证(2000)字第A00XXX**号房屋;担保人金某玲商丘市房权证(2001)字第B00XX**号房屋;担保人金某翰豫AC09**奥迪越野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申朝帅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若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