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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简阳市正东压缩机配件厂与成都铁路局重庆机械制造厂资阳分厂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简阳市正东压缩机配件厂,成都铁路局重庆机械制造厂资阳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管字第13号原告简阳市正东压缩机配件厂,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棋盘路**号。法定代表人蒋小轩,经理。被告成都铁路局重庆机械制造厂资阳分厂,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铁路一村36号。法定代表人代建国,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简阳市正东压缩机配件厂与被告成都铁路局重庆机械制造厂资阳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成都铁路局重庆机械制造厂资阳分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即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简阳市正东压缩机配件厂与被告成都铁路局重庆机械制造厂资阳分厂于2014年7月23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因此,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成都铁路局重庆机械制造厂资阳分厂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应由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