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仕东与曾杰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东,曾杰锋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71号原告:陈仕东,男。委托代理人:陈开明,男,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杰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东诉被告曾杰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陈仕东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东撤回对被告曾杰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仕东负担。审判员  郑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素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