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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秦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南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