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秦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南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