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增茂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增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76号罪犯陈增茂,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辛东村。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1)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增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增茂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增茂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增茂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于2015年1月缴纳罚金四千五百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增茂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增茂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