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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西珍与田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珍,田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李西珍,女,生于1982年9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钊,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琳琳,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伟,男,生于1982年10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章丘市黄河乡北大寨村***室。原告李西珍与被告田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西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钊、刘琳琳,被告田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1日生儿子田俊杰。原被告婚后,被告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在日本打工,原告于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出国打工,双方分居已达5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田俊杰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起诉前才分居,因我与原告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解决后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2004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1日生儿子田俊杰。原被告婚后都曾到日本打工多年。2015年年初,原告从明一花园小区搬出在外居住。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抚养子女成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本着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原则解决夫妻矛盾,给予对方继续经营夫妻感情的机会。原告以与被告分居时间已长达5年,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西珍与被告田伟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西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镇人民陪审员  李恒禧人民陪审员  韩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记录陈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