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吕海川与王金友、成乃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川,王金友,成乃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吕海川。被告王金友,约60岁。被告成乃青,约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川诉被告王金友、成乃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海川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金友、成乃青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海川负担。审判员 吕红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