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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吕海川与王金友、成乃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川,王金友,成乃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吕海川。被告王金友,约60岁。被告成乃青,约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川诉被告王金友、成乃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海川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金友、成乃青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海川负担。审判员  吕红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