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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行立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海与康保县检察院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康行立初字第5号起诉人张海,男,52岁,汉族,住康保县康保镇北关村。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张海起诉康保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状。在起诉状中张海称:康保县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要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对康保县公安局进行立案监督的职责。本院认为人民检察院属于检察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对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经口头释明张海坚持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海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永军审 判 员  袁守发代理审判员  马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汉铎(此页无正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