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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8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803-3号原告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杰委托代理人付贵秋被告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秀芬本院在审理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被告相应银行存款。现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争议事项,原告撤回起诉,应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