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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勇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道路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锦江行初字第76号原告李勇,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赖晓黎,局长。委托代理人雷学之,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工作人员。原告李勇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道路行政强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要武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1日下午14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员  魏要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朝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