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山东、赵妙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山东,赵妙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潘锦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辉,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达强,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山东,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妙静,女,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云浮市。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忠勇,广东石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荣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山东、赵妙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荣威公司经考虑,决定服从一审判决,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威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上诉人荣威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容审判员 陈灿良审判员 严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常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