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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9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013号原告潘某甲,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谭某,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潘某甲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霍袁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任杰、人民陪审员雷雪霖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告谭某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甲诉称,1994年1月2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10月8日生育一子名潘某乙,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03年4月15日起,被告谭某独自外出打工,至今未归,被告谭某不尽妻子责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谭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4年1月2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10月8日生育一子名潘某乙,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03年4月15日起,被告谭某独自外出打工,至今未归。2014年11月6日,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出具证明证实被告谭某在与原告潘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谭某写成了谭绍芳,谭某与谭绍芳实属一人。现原告潘某甲起诉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审理中,本院向被告谭某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谭某拒不到庭应诉,故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潘某甲的当庭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户口本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婚姻,但婚后因被告谭某不尽家庭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且外出打工多年,至今未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谭某应承担责任。被告谭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故不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潘某甲起诉与被告谭某离婚,本院应予主张。被告谭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妨碍本院依法判决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潘某甲与被告谭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潘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霍袁平代理审判员  任 杰人民陪审员  雷雪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