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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旅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旅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田淑琴(原告母亲)。被告:王某某。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淑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7月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父母于2012年出资131000元给原告买了红色豪沃车一辆,用来给原告谋生。当时原告把该笔款项汇给了被告,由被告到吉林公主岭购买了豪沃车一辆。双方在离婚前6、7个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该车归原告所有,离婚当日被告把车交付给原告。协议离婚当日被告未交付车辆。当日,双方在民政局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该车归被告所有,被告给原告70000元。后来原告才知道被告因欠赌债把该车卖了还债。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车辆折价款70000元.被告未出庭应诉,提交的答辩意见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70000元的本意是原告和被告生活这么多年,要70000元的补偿。关于豪沃车的事,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购买了一辆豪沃车,其中部分车款是向原告亲属借的,已经还清。2013年1月被告把车卖了,后来办理离婚登记时没告诉原告,至于离婚时关于豪沃车归属是如何约定的记不清楚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7月8日在黑龙江省海伦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约定如下:豪沃牌翻斗车一辆归男方(本案被告)所有,男方给女方(本案原告)人民币柒万元¥70000,于2013年8月8日前一次性给齐。上述事实,有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调查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就豪沃车进行了约定,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于2013年8月8日前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70000元,双方均应按此约定履行,现被告到期未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车辆折价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车辆折价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琳琳人民陪审员  陈学峰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方圆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