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朝南与林小明、林南容、陈甲等、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南,林小明,林南容,陈甲等,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杨朝南,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戴阿强,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小明,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林南容,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甲等,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4单元。法定代表人郑华庆,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南与被告林小明、林南容、陈甲等、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朝南以因案情需要需追加新的被告以及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朝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1元,由原告杨朝南负担。审 判 长  洪志荣审 判 员  俞 芬人民陪审员  陈春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阿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