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苏州健牌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苏州健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王建平。委托代理人余家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成,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健牌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18784-3,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汤角村。法定代表人张健。委托代理人廖振权,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苏州健牌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丹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