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亮远与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亮远,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尹亮远,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路。法定代表人:罗今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亮远与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尹亮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延民初字第3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8781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338元,执行费14218元)。因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延民初字第361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