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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钟志勇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志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8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志勇,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广东省鹤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志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志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志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志勇撤回上诉。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迎春代理审判员  翁儒科代理审判员  叶毅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甄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