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肖斌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斌,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初字第32号原告:肖斌。委托代理人:刘川,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原告肖斌诉被告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履行房产管理行政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 云审 判 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肖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