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付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180号原告付某。被告金某某。原告付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仅仅共同生活了1个月,被告就带着结婚证及其他生活用品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经多方打听其下落,均杳无音信。由于婚前了解甚少,没有感情基础就草率结婚,被告的行为让原告无法接受,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金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8月3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仅生活了1个月被告便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打听其下落,均杳无音信,被告现离家出走八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存款及债权债务,也未置办共同财产。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被告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向本庭提供的相关证据在案予以佐证:1.由崇礼县档案馆出具的原告与被告结婚证明一份;2.由崇礼县石嘴子派出所和崇礼县石嘴子乡南泥沟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被告于2006年9月份离家出走证明一份;3.由崇礼县石嘴子乡南泥沟村村民谭志河、许世成出具的被告离家出走证明两份。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了解甚少,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就草率结婚,婚后双方也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仅共同生活了1个月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有八年之久。导致原被告夫妻间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应准予解除婚姻关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付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李 铭代理审判员 :王伟军人民陪审员 :赵启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小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