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827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林某某,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交受理费的条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仲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楚楚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