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39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孟凡莲、王欣(实习),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梁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系原告的婆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认权利。原告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栋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