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蔡志强与张丽娜、黄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志强,张丽娜,黄玉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志强,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娜,女,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黄玉燕,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蔡志强因与被上诉人张丽娜、原审被告黄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志强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志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志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黄汉阳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翊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