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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