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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泮萍与泮萍、谭文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泮萍,谭文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34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委托代理人:潘华军。被告:泮萍。被告:谭文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泮萍、谭文利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任宣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