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法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明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小学文化,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3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本院多次通知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2015年4月28日经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明水县看守所。明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明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宿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7日16时许,在G202线399KM+400M处公路上,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夏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在调查该案中发现曹某某有饮酒嫌疑,经鉴定,案发时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曹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16时许,在G202线399KM+400M处公路上,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夏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在调查该案中发现曹某某有饮酒嫌疑,经鉴定,案发时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已达成民事和解。被告人曹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经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经明水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予以逮捕。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二份,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案发时的现场情况;3、明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份,证实明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知曹某某接受行政处罚情况;4、被告人曹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5、受害人夏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肇事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证实夏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和行车资格;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曹某某未取驾驶证,同时证实双方肇事车辆均无违法记录;7、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及经过;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的经过;9、明水县人民医院诊断书一份,证实曹某某肇事后的伤情情况;10、明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一份,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损伤未构成轻微伤;11、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二份,证实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2mg/100ml。属醉酒状态。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未检出;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1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人民币500元;1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实被告人曹某某与夏某某就双方经济损失已自行处理;15、到案经过材料一份,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系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意见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梁咏梅审判员 张轶峰审判员 孙立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利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