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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秀文与蔡广清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文,蔡广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0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文,女,1954年8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广清,男,1948年2月12日出生。上诉人杨秀文与被上诉人蔡广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商)初字第052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茵担任审判长,法官潘蓉、刘正韬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杨秀文、蔡广清之间虽订立《委托承诺书》,但一审对上述承诺书的效力未作审查。同时,本案的处理可能影响与《委托承诺书》相关的《医院托管协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审亦未追加相应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商)初字第052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潘 蓉代理审判员 刘正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