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金仙与齐志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仙,齐志炜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李金仙。申请人:齐志炜。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金仙与申请人齐志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本院审判员高琳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齐志炜曾向申请人李金仙借款,尚欠21000元未还。2015年5月12日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齐志炜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付李金仙借款叁仟元(3000元),余款壹万捌仟元(18000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付清。本院认为,上述协议是双方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金仙、齐志炜于2015年5月12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方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