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许某甲、卞某与许某甲、卞某等婚约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许某甲,卞某,许某乙,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某甲。委托代理人:叶立进,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卞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乙(浩)。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再审申请人许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卞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乙、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四终字第0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许某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许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某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 涛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