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卓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事龙与被告王秀芳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卓民初字第15号原告赵某某,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个体。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3月5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孩。婚后我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2006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破裂。现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孩叫赵某甲,现年11岁,(2004年7月18日出生)。原、被告曾于2005年7月29日第一次书写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2007年9月19日双方再次进行了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处时,原告说为了孩子,反悔没有签字。从此被告出走后夫妻分居至今,下落不明。无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感情已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由原告赵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林审 判 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师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