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滴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樊万君与王秋双、张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万君,王秋双,张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滴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樊万君,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鸡西市林口县古城镇湖水*组*号,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号2310251976********。被执行人王秋双,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鸡西市滴道区河北四委*组,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号2303041988********。被执行人张蕾,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五委*组,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号2303061986********。樊万君申请执行王秋双、张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滴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秋双、张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万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秋双、张蕾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本案被执行人王秋双、张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樊万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滴法执字第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秋双、张蕾可供执行财产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樊万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