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大连市中山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大连承蒙生活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中山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大连承蒙生活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曙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承蒙生活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承蒙生活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执字第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