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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吴智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031号原告:马鞍山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合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和英,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心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