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9号原告王某某,女,200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