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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沈孝平、廖正荣、杨财英、沈孝传、许明宗、许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沈孝平,廖正荣,杨财英,沈孝传,许明宗,许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汪国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沈孝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廖正荣,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杨财英,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沈孝传,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许明宗,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许章琴,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诉被执行人沈孝平、廖正荣、杨财英、沈孝传、许明宗、许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82922.8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六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82922。84.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本季度还12000元,直至还清,其他双方再无争议。如六被执行人未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