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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4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施丽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