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信法执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与黄广铨、杨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住所地:信宜市丁堡镇新街。负责人张宏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智荣,男,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谭桂宏,男,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黄广铨,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杨海龙,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与黄广铨、杨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广铨、杨海龙至今未履行上述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黄广铨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计至2014年6月3日止利息为5110.32元,此后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计息方法另行计至被告还清之日止)给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杨海龙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三、黄广铨负担案件受理费451元,邮寄费100元,公告费610元,杨海龙负连带缴纳责任。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海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信宜支行XX分理处开设有存款帐号,并有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杨海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信宜支行XX分理处账号为6227003149120XXXXXX账户存款2800元,该款划入信宜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市支行的2016052129200XXXXXX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伍 彤审判员  黎巧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庆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