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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有色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有色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南工业园内迎宾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林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桂娥,系该公司行政主管。被告江西有色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503号。法定代表人伍群峰,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有色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1元,减半收取为5610.5元,由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涂 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