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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终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吕卫东与姬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文贵,吕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终字第2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文贵,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敬众,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卫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庞玉柱,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姬文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沂水县人民法院(2012)沂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沂水县人民法院(2012)沂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沂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华雁审判员  吴淑艳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善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