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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芝娥与被执行人荔红年、张文治、赵怀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杨芝娥,女。被执行人荔红年,男。被执行人张文治,又名张宝印,男。被执行人赵怀宽,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芝娥与被执行人荔红年、张文治、赵怀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庆中民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荔红年、张文治、赵怀宽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芝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荔红年、张文治、赵怀宽于2015年2月13日交清了全部赔偿款。本院认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庆中民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申请执行人杨芝娥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庆中民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