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沈硕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29号罪犯沈硕,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8)滕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5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8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沈硕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沈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沈硕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三万元,2015年2月履行罚金九千元,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沈硕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硕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