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海清与孙沛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沛元,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中天小区********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清,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高四台村*排*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沛元与被上诉人孙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沛元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沛元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沛元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上诉人孙沛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李 权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娇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