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513号原告艾某某,女,1992年10月15日生,满族,农民。被告栾某某,男,2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裴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紫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