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杏林夏商大学康城1期业主委员会筹备组、黄上蕉、陈金容、卢春生、纪加顺、曾小燕、周书敏、程红梅、陈永娟与厦门市夏商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杏林夏商大学康城1期业主委员会筹备组”,黄上蕉,陈金容,卢春生,纪加顺,曾小燕,周书敏,程红梅,陈永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1854号起诉人“厦门市杏林夏商大学康城1期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起诉人黄上蕉,男,1954年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起诉人陈金容,女,1974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起诉人卢春生,男,1961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起诉人纪加顺,男,1981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起诉人曾小燕,女,1976年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起诉人周书敏,女,1953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起诉人程红梅,女,1978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起诉人陈永娟,女,1981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2015年5月14日,本院收到陈惠根提交的起诉状,该起诉状列明起诉人为“厦门市杏林夏商大学康城1期业主委员会筹备组”、黄上蕉、陈金容、卢春生、纪加顺、曾小燕、周书敏、程红梅、陈永娟,列明陈惠根为代理人,列明被起诉人为厦门市夏商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并要求判令如下:1.请求法院判夏商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大学康城1期首次成立业主大会所需的一切经费;2.判夏商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杏林大学康城一期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办公场地;3.判夏商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的相关规定帮助协助大学康城1期成立业主委员会;4.本案诉讼费用和代理人的费用贰万元由被告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或者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并确定筹备组召集人。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五至十一人组成,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参加。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法定条件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所需的经费,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以及第十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者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根据上述规定,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起诉人列明的“厦门市杏林夏商大学康城1期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不符合《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厦门市杏林夏商大学康城1期业主委员会筹备组”、黄上蕉、陈金容、卢春生、纪加顺、曾小燕、周书敏、程红梅、陈永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德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好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