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榆林市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04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购车款9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双方经过私下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据此于2015年5月9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221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雄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