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汉寿县柳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汉寿县丰家铺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寿县柳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汉寿县丰家铺乡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495号原告汉寿县柳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文杰,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汉寿县丰家铺乡人民政府。代表人李颖,该政府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寿县柳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寿县丰家铺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寿县柳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寿县柳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原告法人代表已变更、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寿县柳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66元,减半收取5433元,由原告汉寿县柳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