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少民初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13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胡维芝,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维芝、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尚未建立深厚感情的情况下匆忙于同年X月X日举行婚礼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吴某乙。××××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且当时原告年龄较小,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尤其被告在处理家庭事务中不负责任,使原告与其生活无安全感。目前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处理双方子女及共同财产。被告吴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还不错,因为家庭成员关系没有处理好才使双方产生矛盾,但感情并没达到破裂的程度,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甲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X月X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吴某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及双方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处理不当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提交的结婚登记证明、户籍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共同营造平等、和睦、稳定的家庭氛围。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甲经恋爱建立婚姻关系,已共同生活数年,并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琐事及家庭成员关系产生的摩擦在家庭生活中是在所难免的,只要双方加强沟通、更加包容和关心对方,是有可能化解矛盾,重归于好的。另外,原、被告婚生女尚且年幼,其健康成长也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综上,对于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用24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审判员 赵 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