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四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何建玲与孙福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玲,孙福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四初字第13号原告何建玲,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勇,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福海,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建玲与被告孙福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建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建玲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何建玲负担。审 判 长 王正真代理审判员 代海霞人民陪审员 刘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