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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四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何建玲与孙福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玲,孙福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四初字第13号原告何建玲,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勇,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福海,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建玲与被告孙福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建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建玲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何建玲负担。审 判 长  王正真代理审判员  代海霞人民陪审员  刘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