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杜彦军与豆金贵、王大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彦军,豆金贵,王大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547号原告杜彦军,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豆金贵,男,汉族,成年。被告王大福,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彦军诉被告豆金贵、王大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彦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彦军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彦军撤回对被告豆金贵、王大福劳务合同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彦军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艳君